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4********,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居委会**路**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7********,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居委会中心路31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3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在四川省邻水县**镇**村10组44号被告人郑某某家中组织李某某、熊某甲、谢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10元底200元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获利2300余元。
2.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在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钟某某家中组织贺某某、谭某乙、谢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10元底200元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获利3900余元。
3.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在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的熊某乙家中组织贺某某、谭某乙、谢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熊某甲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10元底200元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获利2420余元。
4.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在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的熊某乙家中组织贺某某、谭某乙、谢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熊某甲、吕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10元底200元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谭某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庭龙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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