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谭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谭某在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张菜园村老村室院内滥发杨树10棵,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辽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的10棵杨树立木蓄积14.86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谭乙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辽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孙琰评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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