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的挖机擅自在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村**组的自留山挖山取砂、洗砂,共获得收益人民币2000元。2016年至2019年期间,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四次对被告人谭某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因非法采砂被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停止开采。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测量,谭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采出的建筑用砂资源储量(Q)为7493吨,非法开采面积1892㎡。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标的于认定基准日期间在我市的合理价格水平共计人民币333814元。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湘乡市梅桥镇横铺村被湘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检察官助理:尹付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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