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海南**医药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区**城海南**医药有限公司宿舍**楼**房,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健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未经过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快递邮寄一对羚羊角制品到湖南省安化县**镇**区**村**号,2019年8月22日11时左右,该对羚羊角制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羚羊角为藏羚所有, 藏羚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Ⅰ级。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支藏羚角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免冠照、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行政案件调查材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舒某甲、舒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运输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藏羚角一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运输该对藏羚角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扣押的一对藏羚角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李 成
检察官助理:梅利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区**城海南**有限公司宿舍**楼**房,联系电话1392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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