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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9月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学会牙医,开始在集市上给人补牙,2015年在新化县**镇**路开牙科诊所非法行医,同年5月11日被新化县卫生局查获并进行了行政处罚。2017年谭某某又到新化县**乡**开设牙科诊所非法行医,同年10月24日被新化县卫生局查获,再次被做行政处罚。2019年1月,谭某某到新化县**镇**村**站旁边租房,开设了“**”牙科诊所,继续非法行医。同年7月1日被新化县卫生健康局查获。2019年7月30日,新化县卫生健康局将谭某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新化县公安局办理。2019年8月7日,新化县公安局石冲口派出所民警到“**”牙科诊所,谭某某正在为患者陆某某治疗牙病,民警将谭某某当场查获。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了陆某某700元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化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凌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联系方式:1857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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