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镇**路**号**户挂附**,2013年4月17日,因非法行医被判处管制。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后,仍不知悔改,在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在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新建区长堎镇友谊路北郊菜场旁开诊所,收治病人,妨害社会医疗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药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无证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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