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Z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香港九龙**街**号**楼**楼层**室。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6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1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11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2年在香港开设外币兑换店,通过客户上门、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有跨境换汇业务需求的客户,以其本人及兑换店员工黄某某的名义在本市开立多个账号专门用于接收国内客户资金。客户在国内将人民币汇入谭某某、黄某某指定国内账号后,通过微信将汇款信息告知香港的黄某某,黄某某再将港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客户提供的香港账号或支付港币现金,以此流程完成跨境换汇,从中赚取千分之四的汇率差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帮助温某某走私团伙(另案处理)非法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30776239元。其中,被告人谭某某工商银行62220240000********账户收到温某某走私团伙控制的文某某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6881195元、温某某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569359元、陈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702313.5元,黄某某工商银行62122640000********账户收到文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20260430.5元、温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2362941元。
二、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谭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帮助桑某某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59万元。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深圳市**口岸过关至深圳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线索移交函》、《关于谭某某违法线索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货控制对象登记表》、归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谭某某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公安部入境系统谭某某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文某某、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苏佩钦
2016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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