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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涟源市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并由涟源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谭某某从本市六亩塘镇扶珂村一山上摘了2个罂粟果子,打算种出来后用于泡水喝治病。2019年2月,被告人谭某某将罂粟果子种在本市六亩塘镇扶珂村谭孝跃的土地里,至同年5月15日被六亩塘派出所民警及工作人员发现时,被告人谭某某所种植的罂粟已经开花结果。经民警清点及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确认,被告人谭某某所种植的罂粟株数共计为876株。经鉴定,从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六亩塘镇扶珂村的家中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铲除记录、缴获照片、病历资料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谭凤付、谢文娇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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