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冕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冕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冕宁县三分屯村的一处农田内看见一只脚上绑有绳子的疑似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鹞子被缠在一株树上,谭某某发现后便将鹞子捡拾(捕获)回家中饲养,2019年9月19日被冕宁县森林公安局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2019年9月26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只疑似野生动物鹞子为松雀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兵
检察官助理:巴久保保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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