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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狩猎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1月12日在阿某某复兴镇靠山村东山、西山、北山使用气枪非法狩猎野鸡9只、沙半鸡12只。经内蒙古大兴安岭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所狩猎的为环颈雉、斑翅山鹑,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列入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法狩猎动物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发破案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违法猎捕被列入《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鸟类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双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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