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5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国家三有保护以及列入国际公约、协定保护的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张网、猎枪、弹弓、铁夹、放音设备、探照和驯鹰捕捉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谭某某和许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许某乙(均已被判刑)等人于2020年3月起,共同在湛江市坡头区采取训鹰捕捉的方法进行非法狩猎。2020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许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许某乙(均已被判刑)等人去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小学附近田地处,使用训鹰捕捉的方式狩猎野生鸟类,在训鹰捕捉野生鸟类的过程中,许某乙将其饲养的鹰放到空中,鹰在空中捕猎到1只池鹭,随后许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许某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和许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许某乙(均已被判刑)等人非法狩猎到的池鹭,属于“三有动物”。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陈某某、许某甲、李某某、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许某丙、许某丁、吴某某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7、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8、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10、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1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
12、收据;
13、认罪认罚具结书;
14、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杀池鹭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斌
检察官助理 林日英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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