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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号,现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于2019年初来到房县**镇**村**组其姐姐的养殖场养牛、种庄稼。为防止野猪糟蹋庄稼,被告人谭某甲先后于2019年9月底、2019年10月12日至13日在房县窑淮镇**村**组自己种植的玉米地四周(小地名:**沟)、窑淮镇**村**组谢某某红薯地四周(****正对面)架设电网,至2019年10月14日被民警查获,谭某甲未猎捕到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升压器等刑事照片;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户藉证明等书证;3.证人谭某乙、谭某丙、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刑事照片;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永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8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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