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7********,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谭某甲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镇**村小地名**及**的土地里安装铁网用于打野猪,并将安装在**的电网通电两小时。另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谭某甲使用猎夹在自家屋后捕得两只黄鼠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丝网、猎夹、警示牌、喇叭(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明、利川市人民政府文件利政发[2018]22号、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谢某甲、谭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柏香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