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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2021年2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1月19日两晚,被告人谭某某在广汉市南丰镇七玉村附近树林里使用气枪射杀鸟类,两次共计射杀斑鸠24只。

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用于猎杀鸟类的工具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所猎杀的24只鸟类死体均为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珠颈斑鸠。该珠颈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整体价值为每只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察官 易玲

检察官助理 袁露

2021323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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