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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社区**组。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衡东县人民政府2019年3月发布通告,规定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衡东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捕鱼。被告人谭某某从网上购买电瓶和电源控制器、电线,并自制了打鱼工具。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携带该自制打鱼工具至本县**镇**社区旁的**河边打鱼,18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了被告人谭某某自制打鱼工具和6余斤渔获物。经衡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谭某某所用的渔法为非法电鱼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瓶、电源控制器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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