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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码头出发到长江监利**山对江水域长江监利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电捕鱼,被巡逻的监利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后移交给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监利派出所。现场查获谭某某作案使用的逆变器1台,蓄电池1块,抄网一套,渔获物0.8公斤,其中包括1条乌鳢,2条鲫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监利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监利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谭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童爱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联系电话:1327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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