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2014年7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9月5日,因吸毒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非法持有毒品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路**保险公司九楼*室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并当场从被告人谭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4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5包。经提取并编号称重,其中:1号7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7.35克;2号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57克;3号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18克;4号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19克;5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5.84克;6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1.92克;7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10克;8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51克;9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05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取样称重照片、称重照片、从谭某某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照片、取样、封存、称重、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98页,讯问谭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证人名单:龙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鉴定人名单: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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