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号。2018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1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长沙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谭某某有涉嫌毒品犯罪的线索。并于当日凌晨0时许在被告人谭某某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广场*栋*楼**室抓获被告人谭某某。从当场从其居住的**室内查获疑似毒品红色药丸87粒以及吸毒工具等物品,从其驾驶的牌照号为湘******的车内查获疑似毒品红色药丸共计36粒、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包。另有疑似毒品红色药丸4个半粒。经称量上述疑似毒品红色药丸共计净重12.05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包共计净重8.48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疑似毒品红色药丸共计127粒净重12.15克全部取样后分别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包共计净重8.48克中取样1.60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称量登记表、毒品案件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本苯丙胺和甲基本苯丙胺片剂十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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