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05 年间在龙州县下冻镇下冻街与摆地摊的一老年男子购买自制火药枪一支、火药半斤、打猎急一盒,钢珠一斤。谭某某多次使用该支自制火药枪猎捕甘蔗地里的松鼠。2020年8月12日,龙州县公安局科甲边境派出所接到线报称谭某某家中私藏枪支,遂出警依法对谭某某位于龙州县**乡**村**屯**号家中进行搜查,在谭某某卧室衣柜旁边查获疑似自制火药枪一支,同时在枪支旁边查获钢珠1278颗、黑火药约200克、打猎急1盒等物品。经鉴定,疑似枪支为自制单管砂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的枪支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持有自制单管砂枪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具有致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谭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