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天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新邵县公安局龙溪铺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谭某某家中搜出一支经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及发射底火和钢砂十余发。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某所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接到龙溪铺派出所的电话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人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投案自首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