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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19〕117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万州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8日至7月26日、9月10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出资成立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10年9月2日,该公司从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流转租赁林地和土地用于旅游开发,后因在新乡镇龙泉村4组非法机械开挖村集体土地2680平方米,原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30日给某某公司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4年7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在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大山坪)修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2015年4月13日,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安置点全面委托某某公司实施建设。2015年11月1日,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复拆旧建新方案,按照规定该安置点宅基地用地1.449公顷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015年7月左右,谭某某在未取得国家林业部门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聘请施工队在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4组挖林毁地,万州区新乡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5日给某某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毁林行为通知书。2016年1月24日,谭某某安排施工队对龙泉村四组进行基础挖运、路基开挖、回填等,该施工队根据其要求,在2016年2月底至3月,组织人员在龙泉村四组用挖机挖毁灌木丛,并将林地的石头破碎后回填等,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在2016年3月3日被相关部门制止。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占用地块土地中占用林业部门管理林地面积2.8850公顷。占用林业管理部门林地严重毁坏的面积2.4790公顷。案发地已经审批允许占用1.449公顷,谭某某共计非法占用林地1.03公顷(折合15.45亩)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责令停止毁林行为通知书、土石方挖运承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尹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9]林地鉴字第0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长康

检察官助理:徐 灿

2019 年12 月 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万州区**路**号**室其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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