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黑龙江省富某某**镇**村**屯。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与董某某(另案处理)、聂某某合伙承包了富某某东塔哈村“一棵树”下坡处的草原270亩,承包期限四十年。2016年至2018年,谭某某在该承包的草原上种植农作物面积40.76亩。
被告人谭某某经电话传唤,于2019年6月14日到富某某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草原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草原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东塔哈村委会土地台帐、富某某国有草原土地面积测量报告2020-6-9号、富某某机场办出具的说明、富某某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富某某畜牧兽医局富畜函(2016)27号、富某某国土资源局富国土资函[2016]18号、黑龙江省鼎升不动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地类认定书2020-6-18号、富某某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调取的询问笔录等;
2.证人董某某、聂某某、田某某、那某某、曹某某等10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在草原上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武
白雪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地候审;
2.全部卷宗二册。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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