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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89********,藏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某某,住小某某******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3日依法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谭某某为了自己饲养的家禽不被野兽所伤,分别在都江堰市**桥**市场的五金店购买一个射钉器、在**区**二手市场购买一根无缝钢管带回小金。后在小金**镇**村**组家中,对照手机枪支组装网络视频,用电焊机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固定,用角磨机在射钉器滑槽处磨一口子, 在射钉枪枪管中间和顶端安装了两个卡锢当准心,在枪管底部安装了一个黑色卡子。改装完成后,对改装后的射钉枪进行试枪,能正常击发。2016年年底,被告人谭某某将改装后的射钉枪借给了同村村民田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6月12日该射钉枪被小某某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后的射钉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发射非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8月3日经小某某公安局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塑料瓶、纸盒等物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将购买的射钉器和无缝钢管改装成射钉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静

检察官助理:巨艳玲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小某某**镇**街**号(联系电话:1814015****);

2.起诉书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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