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乡**村**, 在深无固定住所。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由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08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1、2008年12月3日23时至2008年12月4日19时期间,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等人位于福田区**号**的住所被盗窃,王某某某被盗1部三星R23型笔记本电脑(自述203年以5600元购买),程某某被盗100元现金。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现场房间内一张CD盒上提取手印1枚。经指纹比对鉴定,该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谭某某左手小指指纹认定同一。

2、2008年12月21日5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位于福田区**村**栋**的住处被盗窃,被盗物品包括1部索尼W170数码相机(自述2008年10月以2010元购买),1部索爱K810手机(自述2008年9月以1500元购买)、现金约450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现场房间内墙壁上提取手印1枚。经指纹比对鉴定,该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谭某某右手拇指指纹认定同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谭某某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纹查询破案通知书、到案经过、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止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4月26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