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09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系同村村民关系。2020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以敲门、敲窗、推门等方式对被害人夏某某进行骚扰,想非法侵入被害人夏某某家中,但被害人夏某某对其敲门、敲窗的行为不予理睬。后被告人谭某某翻越被害人夏某某家后院围墙并强行破开后门冲入被害人夏某某家中,被害人夏某某作势喊人,被告人谭某某怕周边邻居察觉便离开。被害人夏某某等被告人谭某某出去后立即将后门栓住。后被告人谭某某返回再次将后门强行撞开,侵入被害人夏某某的卧室,被害人夏某某见此情况假意与被告人谭某某理论撞坏后门一事,将被告人谭某某骗出卧室后立即将卧室房间门上锁,同时打电话向儿子呼救,被告人谭某某因害怕逃离现场。
被告人谭某某2020年3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夏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谭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夜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社会调查结果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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