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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销部产品经理,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担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销部产品经理其间,利用其收集打包销售的产品信息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98000元,并在打包销售产品信息方面为陈某某谋取利益。

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岗位说明书、工作履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雪卫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596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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