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无业,住东莞市**街镇**路**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从上家微信名为“保健品”(另案处理)处购买“伟哥”、“一片大好”等壮阳药品,并通过微信在网络上销售。2019年2月18日,曾某某通过微信向谭某某以600元人民币求购两盒“伟哥第八代V8”,双方商定以快递方式邮递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路**大厦**栋**楼。次日,曾某某收到包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两盒“伟哥第八代V8”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 应按假药论处。
2019年5 月2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村**巷**号**房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现场缴获一盒“伟哥第八代V8”、一盒“黑色久久爱”、五盒“特效百分百”、二盒“一片大好”、二盒“极品伟哥”、九盒“生精片”。经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经鉴定,上述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 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药品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市场监管局关于药品鉴定情况的函,市场稽查局关于对涉案产品有关情况说明的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及审讯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药品无批准文号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建勋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包某某,联系电话136********;
2.电子卷宗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曾某某,男,1983年出生;
4.涉案物品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5.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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