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包工头,户籍所在地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号**座**梯**房,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街**小区一住宅**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在没有电梯井道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以挂靠佛山市高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20年5月19日与**苑**座**梯的业主代表签订了《**苑**座**梯电梯井道土建合同书》。2020年5月26日谭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电梯井道施工合同》,谭某某作为工地整体负责人,负责提供钩机、吊机等机械以及该工程所需材料,陈某某负责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2020年7月21日15时许,陈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电梯井道第五层进入电梯井道内作业时意外坠落电梯井道底部死亡。
经佛山市高明应急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个人承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土建工程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谭某某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施工队作业人员在拆模作业时,未搭设操作平台及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G80-2016第3.0.5.6.1.2条规范;电梯井道内没有按要求每隔2层且不大于10米设置安全平网防护,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第4.2.3的规定;谭某某在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前没有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3.0.4条的规定;谭某某没有编制加装电梯施工方案,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第3.0.1的规定;谭某某施工队高处作业施工前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按要求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第3.0.3条的规定;谭某某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高处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履行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未设置安全网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佛山市高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对方68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街**小区一住宅**房,联系电话134505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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