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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谭智嘉,曾用名: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委**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智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移送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4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谭智嘉搭乘出租车从柳州市运输二包毒品氯胺酮到达贵港市旧火车站广场,在一辆越野车上与伪装成购毒者的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的工作人员接头时,被埋伏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谭智嘉携带的黑色袋子中查获毒品氯胺酮二包。经称量检验,其中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855.70克,氯胺酮含量为0.6%;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965.76克,氯胺酮含量为0.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谭智嘉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照片、现场照片、毒品称量视频、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智嘉运输毒品氯胺酮共1821.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智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湘

2019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谭智嘉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秘密卷一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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