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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携带毒品至镇康县城泰和路农贸市场附近等待前来接送的司机时,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盘查,当场在谭某某携带的1个棕色拉杆式旅行箱中查获均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28块,净重为9806.71克,被告人谭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身份情况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物品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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