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86********,汉族,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住桂林市秀峰区**园**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桂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被告人谭某某以治疗抑郁症为由通过国外社交平台软件联系境外人员从境外购买大麻,双方约定以货到后汇款的方式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3磅大麻。随后,谭某某化名“范某某”为收件人,又将其购买的非本人信息注册的手机号码(1817839****)以及居住地附近一个小区的快递柜作为收件信息,提供给境外卖家。在境外卖家发货后,其为逃避处罚,于2020年9月期间查询到该快递包裹到达南宁中转站后将其手机中相关记录删除。2020年9月15日15时许,其在领取包裹后被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抓获。
经清点称重,该邮包内含有3盒用“LEGO”玩具盒伪装的疑似大麻,共计1353.54克。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邮包内疑似大麻均检测出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两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快递流程单、手机开户资料、通话记录等书证;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6. 理化检验报告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现场照片等;8.电子数据光盘及相关抓捕、拆包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境外购买大麻共计1353.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晗
检察官助理:胡新明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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