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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走私毒品案)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7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开平市**街道**路**号**楼,现住广东省鹤山市**街道**路**苑**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江门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由江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意图购买毒品大麻用于本人吸食,于2019年6月上旬添加微信用户“程某某”(另案处理)为好友,要求“程某某”帮忙从境外购买大麻。经两人商定,被告人谭某某以鹤山市富华路******店地址作为收货地址,以朋友陈某某的电话号码作为收件联系电话,又虚构“孔某某”的名字作为收件人。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按“程某某”的要求先后两次共转账人民币4540元到其提供的一个微信号。2019年10月,“程某某”将毒品大麻19.44克藏匿于邮包内从加拿大境内寄出。同月23日,我国海关部门将邮包查获。同年10月30日,在海关缉私人员控制下,该内藏毒品大麻的邮包按投递地址投放于******店。被告人谭某某前往******店收取邮包时被海关缉私局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书证;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大麻19.44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良

检察官助理:冯德全

2020年6月23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扣押被告人谭某某的手机一台、快递包装盒一个,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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