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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D********,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大埔美新里**楼*楼*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2月28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大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检查,在其随身行李内查获全新ULYSSE NARDIN手表一块、手腕上查获全新覆膜ROLEX手表一块、左脚踝查获用透明胶带固定的全新HUBLOT手表一块。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9199.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海关查验记录表、检查人身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海关通关记录、出入境记录、海关行政案件基本信息;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4.视听资料:入境通关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20年414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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