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路某某街**号,住阳江市江城区**路**栋**房。2015年12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5月间,姜某甲(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以每次100元的工资雇请许某某(已判刑)接听投注电话、记录投注情况,雇请被告人谭某某负责与下线交收赌资。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陈某某(上述五人已判刑)为获利,收受其他赌博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转投给姜某甲,姜某甲给予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陈某某等参赌人员投注总额10%作为回扣。被告人姜某甲做庄某某收受“六合彩”投注220000余某某。其中,被告人谭某某帮助姜某甲交收赌资共约十三次,收取总额约3000元,获利500元。
2019年1月31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58号南方雅苑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的某某与辩解;5.辨认笔录;6.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缴获的投注单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该从轻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4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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