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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职检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兼织金县财政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号,现住贵州省织金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织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在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兼任织金县财政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409900元;私自或伙同他人以虚列支出、收款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99579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受贿409900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谭某甲在担任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兼织金县财政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银行存款、审计业务和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409900元。

二、个人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9579元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谭某甲利用担任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的职务便利,私自以虚列支出、收款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90579元;伙同他人以虚列支出的手段贪污公款9000元,其个人分得3000元。

三、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谭某甲在担任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建立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内部控制、牵制、监督制度;偏听偏信**、出纳账实相符的口头汇报,**单位**、出纳按规定执行财务制度,不督促**每月到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对账;明知**将单位网银及银行预留印鉴章长期交出纳保管使用、**不履行审核监督职责时听之任之。在**、出纳移交工作时,本应由**掌管的网银U盾、银行预留印鉴章保管在出纳手中仍未引起被告人谭某甲的警觉,造成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长期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致使单位出纳王某甲于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长达一年多时间,利用网银U盾、银行预留印鉴章掌握在自已手中的便利条件,直接从网上银行将经开区及下属国有公司公款15105340元挪用到自已的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彩票营利,后为填补亏空,又虚列收入与支出以及修改相关票据金额等手段,贪污公款13388438.80元,挪用公款1716901.2元,造成国家遭受重大损失13388438.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向织金县纪委监察委上交涉案赃款4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任职文件、会议纪要、相关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李某甲、夏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中恒信司法会计鉴定所(2018)鉴定003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私自或伙同他人以虚列支出、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猛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活页一份共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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