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某经微信与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并收取刘某某500元后,在娄底八中附近贩卖约0.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给刘某某。
2018年9月13日晚,被告人谭某某经微信与刘某某商定,谭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及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刘某某。谭某某收取刘某某300元后,以230元价格从上线杨升益(已判刑)处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谭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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