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谭世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01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谭世辉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2015年6月5日、2015年10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1月17日、2014年9月15日、2018年3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世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谭世辉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蓝天酒店”附近的公交站台广告牌背后,以500元钱的价格向叶某某贩卖了1包冰毒,交易完成后,被现场抓获,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从现场查获1包冰毒疑似物,次日零时许,从被告人谭世辉上衣口袋中搜出1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重,前后被查获的两包冰毒疑似物分别为0.217克、1.170克。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检测,从查获的两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谭世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VIVO牌手机1部、黑色小型勺子1个、白色透明塑料袋20个;蓝色秤盘,银色底座的电子秤1个;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控制下交付审批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世辉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毒品拆封送检笔录、毒品拆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毒品现场提取封存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人身检查视频、微信转账视频、毒品送检视频、毒品称重视频、现场抓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世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世辉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世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世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谭世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世辉曾因非法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世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谭世辉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