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4日被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期**栋**单元**房,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0.7克“k粉”(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2019年7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期**栋**单元**房,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0.7克“k粉”(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期**栋**单元**房,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0.7克“k粉”(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五江天街南区3栋904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照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鹏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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