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单元**,无业,1999年因犯强奸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影都下行10米处的面馆,以3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0.5克冰毒及一颗麻古,后谭某某与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在向某某位于万州区**路**号**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谭某某持有的冰毒4.86克,麻古0.95克。另从陈某某处查获冰毒0.2克,麻古0.1克,合计0.3克。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冰毒;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封存笔录、微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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