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路**号。2013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8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片,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杨某某的电话,称要购买毒品,通过微信收到杨某某给付的毒资500元后,被告人谭某某从彭姓毒贩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片,从中拿出约0.2克甲基苯丙胺和四分之一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余下0.3克甲基苯丙胺和四分之三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杨某某。
2.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再次接到吸毒人员杨某某的电话,称要购买毒品,通过微信收到杨某某给付的毒资500元后,被告人谭某某从彭姓毒贩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片,从中拿出约0.2克甲基苯丙胺和四分之一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余下0.3克甲基苯丙胺和四分之三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杨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湘晖
检察官助理:尹卓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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