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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因吸毒,2017年7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2018年5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因涉及同案犯管辖,2019年10月28日,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晚,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谭某某购买毒品,后谭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其上线肖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收钱后将毒品放在娄星区金谷市场附近的雄冠酒店后面一个铁架子上,并将放置位置拍照发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曾某某(另案处理)取得毒品返回其所住的娄底赫伯星空酒店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曾某某身上检查出白色晶体可疑物和红色片状物,经对上述物品依法取样、称重,白色晶体净重0.66克,红色片状物净重0.18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从中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大汉路“赫伯星空酒店”516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追缴谭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胡志泽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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