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街**组。因犯聚众斗殴罪,2002年3月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同年9月被安乡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2011年8月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2016年1月、2019年4月10日先后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3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2时许,吸毒人员樊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谭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安乡县**村幼儿园旁交易。随即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谭某某向樊某某贩卖了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樊某某通过微信向谭某某转账500元。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宜祥
检察官助理:潘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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