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10分许,购毒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谭某某毒资人民币1000元。谭某某收到毒资后,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放置于海口市龙华区**镇**医学院大门广告牌处,后用手机拍照藏匿毒品的位置,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彭某某完成毒品交易。
2020年6月12日17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抓获谭某某,从其处扣押蓝色OPP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账单截图、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书记员:张颖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保管,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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