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中午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三五镇**村民委**村附近田间一条水泥路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韦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韦某某手上扣押刚购买得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小包,净重0.06克,从谭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0小包,净重0.74克。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了牟利,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7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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