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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花园******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分别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观街大观小学对面一小巷、清城区庙园二街八巷1号楼下,先后两次共将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共收取了人民币600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分别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观街大观小学对面一小巷、清城区庙园二街八巷1号楼下,先后三次共将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共收取了人民币600元。

2019年10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2.36克,另在其居住的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东逸花园小区二楼一出租屋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5.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等;3.证人高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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