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青岛市李沧区******户(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在本市李沧区**路青岛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门口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江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本市李沧区**湾**路公交车站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江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11时许,在本市李沧区**路与**路路口处,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江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75克。后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裤子口袋内查扣甲基苯丙胺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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