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6********,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瑞丽市**街**号**楼**房间。因涉嫌诈骗罪,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了解到被害人杨某乙有亲戚在镇沅县**镇销售玉米的信息后,便主动添加从未结识过的杨某乙微信,以比当时市场进货价每吨2280元左右低,按每吨1900元至1950元左右的价格从缅甸国进口玉米为由,向杨某乙介绍销售玉米信息,杨某乙在征得妹妹杨某甲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谭某某支付了两车玉米的定金共计16000人民币,谭某某收到“定金”后,并未将“定金”用于在缅甸帮杨某乙订购玉米,而是将部分钱用于在缅甸“**帮”管辖的“**央”一赌场内赌输,其余定金生活中挥霍。杨某乙再三催促谭某某进货,而谭某某以进货关税未通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等等为由敷衍杨某乙。迟迟未收到货的杨某乙要求退回定金,被告人谭某某又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直至将联系杨某乙的电话弃用及微信停用,故意让杨某乙无法联系到自己。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街**号**楼**号房间内被镇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说明、杨某乙、谭某某手机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姝司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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