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石柱县**镇**街道**街**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9月8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虚构自己已经拿到石柱“**工程”的劳务清包工程的事实,伪造虚假的劳务承包合同,以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害人汪某某,需要收取前期投入费用的名义,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骗取汪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石柱县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被害人汪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万元,2020年6月27日汪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劳务清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田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谭某某的照片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春燕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石柱县**镇**街道**街**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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