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在盖州市秀龙公园张某某门市内,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谭某某付给王某某9000元利息后逃匿。
2、2014年2月20日、3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在盖州市秀龙公园张某某的门市内,以自己农行储蓄卡冒充单位工资卡做抵押,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单某某、某某甲、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晓红
检察官:宋婷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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