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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市**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1983年9月25日被浏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诈骗罪,2012年10月31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谎称自己在外承建工程需要资金流转,若借钱周转则事后返还利润;或是谎称自己在上海承建工程赚了钱,但没钱缴纳税款,若借钱给其缴纳税款,事后给予200万元报酬,并使用伪造的“浦发银行转账通知”、“建设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客户回单”等方式骗取王某某的信任,自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陆续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4万余元。2019年7月16日,王某某在意识到被骗之后,以去公安机关报案为由要求被告人谭某某还钱,被告人谭某某便出具了一张“今借到王某某14.5万元”的借条给王某某,承诺在2019年8月底之前还钱。直至案发时,被告人谭某某仍然分文未还。

2017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阳某某,仍然以上述的方式,自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骗取了阳某某人民币120944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火车站附近被衡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账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靖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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